公 告
主旨:寵物飼養管理辦法
說明:
一、凡動物類寵物必須到管理委員會登記以便列管,除公告:(一)戶號(二)
飼主(三)品種(四)名字(五)身高、重量(六)活動處所(前陽台、後陽台、
室內)並須繳交照片及預防注射證明,凡未登記被發現者,對飼主除罰
款新台幣貳仟元整外,並禁止飼養。
二、凡已登記而影響公共安全、安寧、衛生,經管理委員會認定不適合本
社區飼養者,飼主必須將其移出本社區。
三、攜帶寵物出門時,請飼主自行伴隨管理,寵物之糞便亦請隨時攜帶衛生
紙、垃圾袋即時處理乾淨,不可隨意棄置不理,以維護社區環境品質
及住戶間之和睦相處。
四、寵物不得放任於社區內遊盪,且不得進入「禁止寵物入內區」,否則記
違規一次。
五、住戶攜帶其寵物時,請飼主加添繩鍊或箱籠等,以管制寵物行動,違者
記違規一次。
六、寵物製造噪音、惡臭、排泄物、寄生蟲時,經人檢舉並請委員或警衛見
證者,遭舉發者,記違規一次。
七、違規者第一次罰新台幣伍佰元,第二次罰款壹仟元第三次罰款貳仟元並
公告飼主戶號、姓名,第四次由管理中心通知環保局處理,後果自行負
責。
八、尚未登記者,請各飼主於10/1日前到管理中心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