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竹山莊管理委員

第五屆第四次委員會會議記錄

 

 

   間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星期二)晚上八時

   點:交誼廳會議室

出席人員 : 蔡群秀、陳蕙娟、陳明君、吳紹萳、翁志文、 方一玲、邱素蓮、陳慶旺(陳蕙娟代理 方重尹(吳紹萳代理)、王靜惠(蔡群秀代理) 翁淑麗(陳明君代理)

           

列席人員:東京都代表蔡秀珍襄理、杜勇清主任、 李正四總幹事

主    :蔡主任委員群秀

      

 

壹、宣佈開會

 

(一)、主委報告: 

 

(一)景觀合約將於8月21日到期,目前園藝工作不甚理想,二位景觀委員共同向我提出不續約, 

已於七月十二日行文翠林園藝終止契約,另外也請二位景觀委員重新評估園藝適當人選,在本次會 

議提出報告。  

 

(二)機電方面,七月底莊燕輝先生與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宋瑞泉先生交接完成,八月一日 

起由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社區機電安全工作。

 

(三)桃芝颱風造成社區多處積水,少部分的住戶因排水管線的不良而有淹水的情形。針對排水不 

良所有管線以及社區所有排水管線,請總幹事提出改善的計畫,並於本次會議提出報告。

 

(四)社區游泳池將於八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二十七日,進行游泳池全面消毒、清洗的工作。  

 

(五)公共建築物消防檢查,最後期限為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請總幹事儘速辦理。

 

(六)九月二日為中元普渡,請總幹事及服務組各委員們負責籌畫工作。

 

()、相關委員報告 :

(一)財務委員 陳蕙娟報告: 因黃玉瓊小姐離職,故東京都目前在做帳務上的整理,六月份財務報

表已結算好了,待確認後將會相關委員

(二)  景觀組委員 陳明君報告 :   景觀合約將於8月21日到期,目前園藝工作不甚理想,與翠林園 

藝終止契約,自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管委會自聘吳志鵬先生從事花園維護,費用及服務內容將再 

作最後確認

 

()、總幹事報告 :  

一、七月十六日上午09:00~18:00參加埔頂消防隊消防講習,參加人員有翁委員、本人、副總幹事、莊燕輝機電、環保陳清泉等。

 

二、七月十六日∼十七日晚間19:20~20:40世華銀行到管理中心收繳管理費。

 

三、七月十七日∼十八日東京都總公司環保人員免費到社區施作大廳地板晶化保養。

 

四、七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因交通大學輸水幹管破裂搶修,導致社區停水,自來水公司並無預警 

通知,造成社區缺 水,為此去電表達關切希望給予住戶知的權利。當然事後也因G棟沉水零件故障 

無法揚水導致相當困擾,謹此表示歉意。

 

五、七月十九日將佔用管委會機車位產權之機車(無牌照)及腳踏車處理。並於出租車位公告後已出 

租03車位-G202藍福水電90/08/01∼91/01/31半年及16車位-D419歐神父至90/11/30。

 

六、G棟左側B3停車場地排出現嚴重滲漏雖經閤闠工程幾次處理有改善,但仍然無法全面克服。

 

七、七月三十日社區因受桃芝颱風挾帶驟雨致使社區多處淹水或漏水:   G304 G205 D204之住戶陽台 

排水倒灌乃至室內進水盈尺,調集人力協助舀水抽水並緊急找葆駿於陽台鑽孔。 進出口車道附近 

週邊淹水。 進入大廳正面天花板共有四個落水點。及老人館門外天花板8/4夜巡發現漏水。 鐵門止 

滑閂地孔太淺一度被強風向前推移情況緊急,用鐵鍊強化 花園徒步區及南側門積水,由莊機電和 

環保組長疏通落水頭以利排水。 指導巡邏哨劉和清加強巡視頂樓變化及中控室掌 16支電梯運作 

狀況。

 改善計劃:

 

1. G304;G205;D204住戶陽台落水頭倒灌情形嚴重導致室內淹水,其主因係主幹管在二、三樓處完全阻塞不通所致,雖經葆駿在四樓力圖疏通,並於管內抽出水泥塊,仍然無效,可見事態的嚴重性,必須正視,另一方面行文德利建設公司,請其提供必要之協助。

 

2.進出車道一樓停車場附近積水,主因在於車道鐵捲門雨水宣洩直沖及地排不通引起的。改善之道為保持暢通及不定期清除存水彎,評估鐵捲門門眉上方加裝雨庇以緩衝雨水直接沖刷下來。

 

3.正門大廳迴廊天花板出現四個漏水點,(主因為採光罩防水接縫處老化所致)急待找防漏廠商作評估。

 

八、與光明新村界線屬社區排水溝滲漏至該村,上屆主委與興月達成施作合約 。

 

九、梅竹山莊九十年建築物安全年度檢查,有三家報價:全國建築物、中華建築物、得凱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經會議決議以得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為本社區檢查廠商 

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

十、中元節普渡訂為九月二日下午三點至五點;管理委員會經費預算暫定新台幣5000元整;自八月十 

五日起公告本項活動。

   

 

貳、討論事項

 

 

第一案                                

  由:公共設施,是否應收費事宜,提起審議案。                   

 

提案人:A407 楊安元

                H113 Swari 

 

明: 1. 本社區為提高本大樓各住戶之生活品質,設有許多公共設施供本大樓住戶使用,實為美事

一樁,為鼓勵大家使用,以達物盡其用,應盡量開放供本大樓住戶使用,不應再收  取額外使用費。

(因大家已繳社區管理費)唯本大樓之外住戶,參加本大樓內之活動,使用本大樓內之公共設施,需繳

交合理之維護費。        

2. This petition is for use of dancing room without charge , for personal practice.(見附件)

 

 

  議:使用公共設施付費基本上與每月繳交管理費含義是不同的,前者來自使用特定場所內部

設備,如冷氣、照明用電、清潔整理,額外負擔或增加造成該場所人工成本之支出,而在社區管理

辦法中,有明確訂定收費標準,故依現行管理辦法收費

 

 

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