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第六次委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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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星期二)晚上八時 地
點:交誼廳會議室 出席人員:蔡群秀、陳蕙娟、張桂蘭、王靜惠、翁淑麗、 列席人員:東京都代表蔡秀珍襄理、李正四總幹事 主 席 :蔡主任委員群秀
壹、
宣佈開會
【一】、主委報告: 一、環揚環保臭氣工程目前已有明顯的改善,還未驗收完畢(已驗收一次),至於住戶反應屋內仍有臭氣,請機電人員與環揚工程人員再進行了解,以便改善社區內的臭氣。 二、社區消防檢查已告一段落,社區安全為重要的一部份,10月份可進行消防維修的工作,目前三家廠商估價單,已由總幹事送至安全委員、機電委員手上,請仔細評估,請安全委員、機電委員於此次會議報告。 三、目前各棟樓層的緊急照明燈、逃生出口燈及方向指示燈均都不亮,攸關樓層照明安全請考量維修或重新更換,請機電方委員仔細評估並於此次會議報告。 四、颱風過後,水質一直不穩,所以將洗水塔的時間提早於本月16日起進行清洗各棟水塔的工作,並於洗水塔前、後各作一次拍照、水質檢測。請環保委員負責檢測水質的問題,確保水質的乾淨並於下次會議報告水質檢測標準。 五、關於D、G二棟朝南裝明管之事,擇期安排一場說明會,請總幹事將所有意見整理過後,請廠商擇期來說明。關於D、
G二棟朝南住戶若有意見,請利用此機會提出並能至會場溝通。 六、關於社區門禁刷卡機的狀況,請新企-宋組長來說明目前使用的情形、維修的情形。 七、今後在社區的社團及各才藝班的負責人,除了填寫申請場地之外,還須填寫一份『切結書』,申請手續才告完成。若場地、時間有衝突時,則有所限制。其限制為同一教授者,一週上課不得超過5小時(含5小時)。
【二】、機電委員報告
:
一、方重尹委員
:社區消防檢查為社區安全的一部份,目前有世合、新企、藍福三家廠商來報價,今天也請廠商至會議上報告其消防主要內容、費用,由於世合坦誠無法做維修工作,所以只在新企、新福二家來作挑選,請各委員若有意見可提出討論,我最後再做總整理。 主委:經全體委員同意,授權機電方重尹委員處理此消防之事,也請方委員仔細評估後,再會相關委員討論,即可實行。 二、新企—宋組長報告:目前社區刷卡機故障叫修頻率十分高,由於維修廠商在台北,經常費時且花費錢。再加四刷卡機裡零件年久須逐步更換,所以建議更換感應式刷卡機。 主委:經全體委員同意,先請安全委員---陳慶旺委員,評估『感應式刷卡機』於下次會議報告。
【三】、總幹事報告 :
1、九月四日12:20
H棟車位3A205、3A057住戶開車不慎撞到柱子上消防安全警報閥致該區灑水頭10米正方範圍造成大量噴水、也使地面積水盈尺、投入環保工作人員抽水清理、損壞安全閥已拍照存證。 2、九月十一日清洗游泳池、周邊海灘傘等物品收拾保管、池內消毒 3、九月十七日納莉颱風來襲之夜由環保員陳清泉留守至21點副總幹 4、為因應九月二十五日利奇馬颱風之故、原訂九月二十七日中秋節晚會取消但當天下午15~17點跳蚤市場照常舉行、住戶義賣部份得 5、鋼琴吧落地窗因滲漏造成靠窗戶旁裝潢地板潮濕腐爛不堪、後經 6、B3F E&D棟區域停車位照明故障住戶抱怨連連、10/5購單型20安培
貳、討論事項 第一案 提案人:D316 楊宏智提
案
由:請管委會再做臭氣處理之補強,提起審議案。 說 明:自從本社區做了臭氣處理後,屋內臭氣狀況稍有改善,但開啟空調後房間仍有明顯臭氣,希望能再做臭氣處理之補強。 決
議:一、環揚環保臭氣改善工程,驗收尚未完成,將跟廠商研商改善屋內臭味問題。 二、近期內將貼出公告,住家屋內有如此情況時,請向管理中心登記,以利後續追蹤。 三、綜合有問題之戶數,請機電配合環揚公司逐戶做深入了解問題所在,並加以克服解決。
第一案
提案人:G414 蔡群秀提
案
由:上次會議討論交誼室二樓(圖書館)使用規則,針對開放時間,請重新評估適合開放時間,提起審議案。
說 明:
1.原決議時間為AM10:00 ~ PM5:00,上班族無法使用。 2.為應上班族的需求和自修的孩子,開放時間可否更改為AM10:00~
決
議:交誼室二樓(圖書館)開放時間,委員一致通過採行第二案的AM10:00 ~PM9:00;同時呼籲使用者,在開放時間內,若無人在請先關燈及冷氣,以節約能源。到PM9:00時保全人員將會去關閉圖書館。
第二案 提案人:B215 黃淑華等20餘戶提
案 由:場地租借之費用由原一小時100元,將於十二月份調高為一小時200元,提起審議案。 說 明:1.
場地租借之費用由原一小時100元,將於十二月份調高為一小時200元,幅度之大,令人無法接受,原本一小時100元之規定,我們都願意配合,但此種調高實為不合理。
2. 100元的規定,已讓我們覺得價格頗高,我們同意使用者負擔冷氣費用,而100元的價格絕對能負擔一小時內所使用之電費,而委員們若認為使用場地者,必須負擔場地其他保養、維修之費用或以此收入來平衡其他支出,則極為不平等之決定。
3.
場地之冷氣費,完全為使用者所吸收,為何還需負擔其他公共電費之支出,是否該查明公共電費超額之真正原因。
4.
公共設施之設立,其初衷即為所有住戶共同使用、共同維護,而不以誰有使用、誰沒使用來區分。若按照訂定一小時200元心態來看,是否使用健身房、遊樂區也該負擔維修費,而使用游泳池的人也該負擔龐大的水費、電費、維修費。 5. 我們希望所有住戶能互相體諒。委員會能訂定一套公平、服務大眾之規定。同時確實查清營利及非營利之團體,進而制定不同之收費標準。
決 議:
一、在管委會第五次會議決議中,租用場地費於今年12月1日起,調整為每小時200元之租費,確享有其場地的「專用權」。
二、管委會認定租用者皆屬梅竹住戶,在資源共享下,有其某種程度的價值與互
動,都不區分所謂營利或非營利之界定說,以場地租借及使用者付費為原則,故採用同一收費。
三、針對場地租費問題,係著眼於常態性且使用頻率甚高的可上鎖場地為主,而
屬於非開放式空間者訂定。 四、健身房、游泳池是屬於開放空間,若建立收費機制時,在實際運作上有其困
難與盲點存在,若無良好的管理對策,不宜輕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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