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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欄使用規定 |
文件編號: mayju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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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1.08第一屆第八次委員會議制訂 92.12.10第七屆第八次委員會議修訂 一、使用範圍 (一)委員會對公共事務之宣導、公佈、通知等事項。 (二)住戶對外訊息傳播如房屋出售、招租等事項。 (三)廠商對產品促銷、宣傳、廣告、招攬等事項。 二、使用版面: (一)每一版規定寬度21公分、長度30公分(同A4版面)為一使用單位,不足使用者可申請二個或四個版面合併使用,但仍以二個或四個單位計費。 (二)版面張貼時間以七天為一週期,各公佈欄均為一獨立單位。 三、計算方式: 按第一條使用範圍區分,第1項一律免費,第2項每一單位新台幣伍拾元,第3項每一單位新台幣壹佰元。 四、使用期限: (一)非收費性:有時效者越時即止,無時效者依情節處理。 (二)收費性廣告:張貼以七日為限(含例假日),如需延期應在三日前提出申請,版面不足使用時,應依次安排先後次序張貼。 五、申請程序: 凡有需要利用本社區公佈欄張貼廣告者,請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繳清費用,由管委會收件審查後,再擇期張貼。 六、內容審查 對有傷風敗俗及違反法令、煽動群眾之言論或圖片一律禁止張貼。一經核准張貼之廣告,須由管理中心加蓋章戳後始准張貼,期滿後由管理中心派員銷燬。 七、注意事項: (一)本規定經委員會核准後公佈即日實施,如有任意在本公佈欄張貼者,將由管理中心嚴格取締,並以計費標準十倍計罰,以維環境品質。 (二)本公佈欄啟用後,凡在本社區內施工等廠商不得將廣告任意散發或張貼,一經發現或予銷燬,或送環保單位究辦,並按計費標準十倍計罰。 (三)房屋出售、出租廣告,應請利用本公佈欄,依本規定程序辦理。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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