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暨活動管理辦法  文件編號:mayju-029

89.1115第四屆第七次委員會議制訂

 

   

 

壹、主旨:因應梅竹山莊住戶為聯絡情誼、藝文休閒等需要成立社團,並促進社團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貳、內容:

一、社團之成立:各社團之成員應由本社區住戶至少十五人(含)以上組成,經簽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承辦委員及主任委員核准並向委員會報備後始可成立。

二、申請成立社團,應提出下列文件各乙份:

(一)社團成立申請書(附件一)

(二)社團名冊(附件二)

(三)社團簡介(附件三)

三、  社團組織運作

各社團應推舉社長乙名並設總幹事及幹事負責推動社團之各項運作。

(一)     各社團應推舉社長乙名並設總幹事及幹事負責推動社團之各項運作。

(二)   各社團應至少每年年終召開社員大會乙次,審查經費運用情形,並改選幹部及策訂次年度工作計劃。

(三)   社員大會記錄應併同新任社團幹部、最新社員名冊及次年度各項活動計劃、預算等資料,於會議結束後一週內報本會審查,以為次年度社團經費補助之參考。

(四)   如確因事實困難無法召開全體社員會議時,得由社團總幹事將該年度活動情形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做成書面報告,於當年度結束前送本會主任委員核示。

(五)   所有社團活動均應於活動辦理前一週公告並知會委員會,以作為社團考核的依據,活動後並應填寫「活動報告表」(如附件四)提報本會備查。

(六)   各社團每年至少需有二次(含)以上公開之活動,且每次活動參加者,至少含本社區住戶十人以上。

(七)   社團社長、幹事及各項分工負責人於改選交接時,應填寫「新舊任社團幹部交接單(如附件五)並由社團委員簽核後辦理移交。

四、  社團解散

(一)社團因故無法順利運作或社員人數不足時,得由總幹事提出解散通知,經社長核可後提報本會備查。

 

(二)解散後之社團,應由社長或總幹事將社團經費與器材移交本會清點管理。

五、  社團考核與獎勵

(一)   考核時機:每年於十一月考核一次。未參加評比社團,次年度社團活動費將不予補助。

(二)   )社團考核辦法請參考附件六。

(三)由本會委員進行該年度社團考核與評比,經評選為優良社團者,經全體委員同意並於次年度頒發獎金以資鼓勵。獎金額度亦由全體委員討論核定之。

六、  社團暨活動補助

活動補助類別、對象、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及檢附表單如附件七所列。

七、    本辦法經梅竹山莊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