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繳交管理辦法  文件編號:mayju-023

87.11.06第二屆第七次委員會議制定

87.12.04第二屆第八次委員會議修訂  

 

 

一、梅竹山莊住戶管理費應於每期(季)第二個月的15日前繳交完成。

二、開始繳交管理費後,管委會必需於每期(季)第二個月的15日起,公佈欠繳住戶之戶號及姓名以利催繳。

三、開始繳交管理費後,管委會於每期(季)第三個月結束後,對於欠繳之住戶寄發存證信函催繳並開始加計年利率18%之遲延罰款。罰款計算期間由第三個月後第一日起迄繳交之前一日止。

四、凡經發函後,兩週內仍未繳交者,管委會於每期(季)第四個月之月底前寄發存證信函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