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文件編號:mayju-026

89.5.15第四屆第一次委員會議制訂

 

一、梅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二、本規則所稱之委員,係指委員本人及由委員委託出席之代理人。

三、委託之代理人須為委員,且一人只可受一人委託。代理人須出具受託人之委託書。

四、代表過半數之委員出席時,主席即宣告開會。

五、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若副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委員擔任主席。

六、提案應以書面為主。若於會議中提出臨時動議應有一人為提案人,另有委員一人為附議人,經主席同意說明提案內容後,可立即處理或交程序委員處理。

七、發言逾時或超出議題以外者,主席得停止其發言。

八、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得宣告停止討論。經宣告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題,主席得即提付表決。表決後即成結論,若有異議;須依提案方法再行提出。

九、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如有異議者,主席得就其異議者及棄權者,計算表決權數,若未超過規定,該議案亦為通過,無庸以投票方式表決。同一議案,有與原提案不相併存之修正案或替代案時,主席得定其表決之次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不能相併之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為表決。

十、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一、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十二、會議進行時,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主席應即宣佈停止開會各自疏散,俟停止開會之原因消滅後,由主席決定是否繼續開會。

十三、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則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