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出(入)管理辦法 文件編號:mayju-021

一、遷入戶或遷出戶於一星期前向管理委員會所屬管理中心領取遷入或遷出申請書。填寫完畢後,連同保證金新台幣伍千元整繳交管理中心。如未申請,管理委員會除拒絕搬遷戶使用公共設施外,並罰款新台幣壹千元整。

二、遷出(入)戶申請完成後業主及搬遷戶依指定時、日,由管理中心派員監督是否依規定使用公共設施,並由住戶提醒搬遷人員,損毀公設照價賠償外,另處罰款新台幣壹千元整(因搬遷而造成住戶不便的處分)。

三、遷入戶攜帶寵物進入社區飼養(觀賞魚類除外)需報備,若未報備者如經查獲除罰款新台幣伍千元整外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將移送相關單位辦理,強制遷出本社區。

四、搬遷人員在搬遷過程中,製造公設髒亂或任意丟棄煙蒂、亂吐檳榔汁或廢棄物留至公設內,查獲罰款新台幣五千元整,且必須清理乾淨,否則由管理委員會派員清洗整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屋主不得異議。

五、新遷入戶需遵守社區公約,社區公約可至管理中心領取。

六、屋主(仲介商)承租戶一律依照住戶公約辦理。 上述各項『罰款』均納入社區管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