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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汽機車)管理辦法 |
文件編號:mayju-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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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7.03第二屆第三次委員會議修訂 87.11.06第二屆第七次委員會議修訂 88.11.24第三屆第七次委員會議修訂 93.03.10第七屆第十次委員會議修訂 一、無本社區汽機車停車證者,或未向大門哨申請車輛暫停單者一律不准進入,但住戶親友來訪而經住戶親自說明停放自己車位,並依訪客規定辦理者除外。 二、施工車輛暫停規定,僅限裝卸貨者,並於裝卸完畢即時離開。若有需要,屋主可將車位借給施工人員使用,並須事先辦理申請。 三、停車空間以合約公告所劃定的方格為依據,方格以外的空間皆屬公共空間,車輛不得停於車道及公共空間。影響通行,並不得佔用他人車位,違者上鎖後罰款3000元,提撥新台幣$1,000元予權益受損之住戶,餘款撥入管理基金,情節嚴重者拖吊,持有第二張停車證者若違規停車則重罰$10,000。 四、車位所有人如將車位轉售或出租他人,應通知管理中心以便納入管理(對方需為本社區住戶)。 五、車位所有人變更車牌號碼,亦應向管理中心作變更登記,以便更換吊掛標示牌。 六、車輛進入地下室,一律開啟大燈減速慢行,以維人車安全並注意紅綠燈警示。 七、汽機車停車證應張貼於車輛前方明顯處,以供管理員辨認。 八、施工或工作人員由車道進出,一律配掛識別證。 九、機車證發放以合約為準,並酌收管理費用一年新台幣600元。 十、住戶可將機車或腳踏車停放於自己汽.機車位方格內。 十一、未繳交管理費者將不予以發放新汽機車證。 十二、為解決住戶個人車位輪替停車困擾需要,可向管理中心總幹事申請第二張汽車停車證,惟應填寫切結書並繳交第二張加發車證費用新台幣1,000元。 十三、為加強停車場管理,凡違規停車一律鎖車並罰款新台幣3,000元。 十四、持有第二張汽車停車證者,若違規停車則罰款新台幣10,000元。 十五、上述十三、十四項罰款各提撥新台幣1,000元予權益受損之住戶,餘款撥入管理基金。 十六、汽車停位後,須將停車證置於前窗,俾利查證,敬請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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