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飼養管理辦法  文件編號:mayju-015
 

87.2.13第一屆第11次委員會議制訂

88.01.08第二屆第9次委員會議修訂

88..8.21第三屆第4次委員會議修訂

 

 

一、  凡動物類寵物必須到管理委員會登記以便列管,除公告:(一)戶號(二)飼主(三)品種(四)名字(五)身高、重量(六)活動處所(前陽台、後陽台、室內)並須繳交照片及預防注射證明,凡未登記被發現者,對飼主除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外,並禁止飼養。

二、     凡已登記而影響公共安全、安寧、衛生,經管理委員會認定不適合本社區飼養者,飼主必須將其移出本社區。

三、     攜帶寵物出門時,請飼主自行伴隨管理,寵物之糞便亦請隨時攜帶衛生紙、垃圾袋即時處理乾淨,不可隨意棄置不理,以維護社區環境品質及住戶間之和睦相處。

四、     寵物不得放任於社區內遊盪,且不得進入「禁止寵物入內區」,否則記違規一次。

五、     住戶攜帶其寵物時,請飼主加添繩鍊或箱籠等,以管制寵物行動,違者記違規一次。

六、     寵物製造噪音、惡臭、排泄物、寄生蟲時,經人檢舉並請委員或警衛見證者,遭舉發者,記違規一次。

七、     違規者第一次罰新台幣伍佰元,第二次罰款壹仟元第三次罰款貳仟元並公告飼主戶號、姓名,第四次由管理中心通知環保局處理,後果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