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制辦法   文件編號:mayju-002

86.11.08第一屆第八次委員會議制訂

86.11.24第三屆第七次委員會議修訂

【施工前】

一、屋主施工前請先到管理中心辦理施工登記,繳交施工保証金新台幣貳萬圓正。並提供工作人員名單及施工項目,領取施工許可証後,始得施工。

二、若需要關閉消防警報器時,必須向管理中心報備,由社區機電人員處理後方可施工。

三、裝潢所產生的垃圾,若欲委託本社區清潔公司處理,可向管理中心洽詢。

【施工期間】

四、施工時間:  上午08:30 ~ 12:00,下午13:30 ~ 17:30。

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許可單正本或影本,由正門換發工作証,方可進入社區,不得自行刷卡進入社區。

18:00以前繳回工作証離開社區, 違反者每人罰款新台幣壹仟圓正。

五、按裝熱水器時必須與瓦斯錶之間保持一米半以上距離。

六、施工人員必須配掛工作証,吸煙必須在陽台,禁止亂丟煙蒂、吐檳榔汁,違者罰款新台幣壹仟圓正。

七、星期日、國定例假日禁止施工,經查獲罰款新台幣伍仟圓正,但星期六施工時以不產生噪音工程為限。

八、嚴禁盜用公共水電通訊設施及電梯控制鑰匙,一經查獲罰款新台幣貳萬圓正,累犯以3-5倍計罰或移送司法機關以竊盜處理。

九、每日施工廢料不得置於公共區域並應由施工者自行載離社區,未照規定處理者經查獲一律罰款新台幣伍仟圓正。

十、施工進料車輛可進B1裝卸貨,裝卸完畢即時離開。若有需要,屋主可將車位借給施工人員使用,前半小時免費,超過半小時則依實際費,每增加一小時以60元計,依時累計,病需事先辦理申請繳費。違者罰款新台幣壹仟圓正。

十一、損壞到公、私設施時,必須立即向管理中心報告,負責賠償,隱匿不報者,管理中心必全面追查,被查獲者,另處以壹仟至伍仟圓罰款。

十二、以上各款所稱(罰款)均納入為(社區管理基金)。

 

【施工完成後】

十三、施工完成後請通知管理中心派員檢查確認,所有消防灑水、警報設施及熱水器位置都正常無訛,再由管理中心主管簽發証明後到管理委員會領回保証金,否則必須按規定改善後方准領回保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