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竹山莊住戶住宅部分裝璜規約 |
|
文件編號:mayju-003 |
|||||
|
86.11.08第一屆第八次委員會議制訂 88.11.24第三屆第七次委員會議修訂 一、 所持分所有者,為維護本社區建築物全體之構造,對於附帶其專有部份之基礎部份及建物軀體部份(構造柱、構造牆、外牆、RC牆、樑、樓底板等),不得施以任何改裝、改造。 二、 基於社區整體之營造與安全考量,所有牆面不得施以拆除或改建為原則,以免影響社區公共安全及整體美觀。 三、 任何加裝物,均不得凸出於建築物。 四、 窗戶不得改變其尺寸外形。 五、 正面陽台不得改變其外觀,例如:加裝鐵窗、玻璃帷幕等。 六、 冷氣機、熱水器、瓦斯爐等,均不得掛於大樓之外牆。 七、 後陽台除外之陽台窗戶不得安裝鐵窗,但鐵窗裝於室內者不在此限。 八、 正門得加鐵門,但不得外移,違者強制拆除,以維護整體之安全及美觀。 九、 消防系統、灑水器……等均不得隱藏於天花板上內,以策安全。 (後面列印梅竹山莊施工管制實施規則)
施工管制實施規則 88.11.24第三屆第七次委員會議修訂 92.12.10第七屆第八次委員會議修訂 一、屋主施工前請先到管理中心辦理施工登記,繳交施工保証金新台幣貳萬圓正。並提供工作人員名單及施工項目,領取施工許可証後,始得施工。 二、若需要關閉消防警報器時,必須向管理中心報備,由社區機電人員處理後方可施工。 三、施工時間: 上午08:30 ~
12:00 下午13:30 ~ 17:30 四、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許可單正本或影本,由正門換發工作証,方可進入社區,不得自行刷卡進入社區。施工人員務必於PM18:00以前繳回工作証離開社區, 違反者每人罰款新台幣壹仟圓正。 五、按裝熱水器時必須與瓦斯錶之間保持 六、.施工人員必須配掛工作証,吸煙必須在陽台,禁止亂丟煙蒂、吐檳榔汁,違者罰款新台幣壹仟圓正。 七、星期六、日、國定例假日禁止施工(無噪音工程例外),經查獲罰款新台幣伍仟圓正。 八、嚴禁盜用公共水電通訊設施及電梯控制鑰匙,一經查獲罰款新台幣貳萬圓正,累犯以3-5倍計罰或移送司法機關以竊盜處理。 九、.每日施工廢料不得置於公共區域並應由施工者自行載離社區,未照規定處理者經查獲一律罰款新台幣伍仟圓正。 十、施工車輛可進B1裝卸貨,但貨車高度不得超過 十一、.損壞到公、私設施時,必須立即向管理中心報告,負責賠償,隱匿不報者,管理中心必全面追查,被查獲者,另處以壹仟至伍仟圓罰款。 十二、以上各款所稱(罰款)均納入為社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公共庶務用途。 十三、施工完成後請通知管理中心派員檢查確認,所有消防灑水、警報設施及熱水器位置都正常無訛,再由管理中心主管簽發証明後始得領回保証金,否則必須按規定改善後方准領回保証金。 【承諾宣言】 本人確實嚴守,上述實施規則內容,如有違反,願按規定接受罰則;並具結為憑。 戶號: 承諾人(屋主): 簽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電話: 承諾人施工(負責人): 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_日 電話: 預定施工期間: 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 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繳交裝璜保證金$20,000元整,□住戶,□廠商繳交。簽收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