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誼廳一樓使用規則 |
文件編號:mayju-005 |
86.11.08第一屆第八次委員會議制訂 90.09.11第五屆第五次委員會議修訂 90.10.09第五屆第六次委員會議修訂 92.12.10第七屆第八次委員會議修訂 壹、總則:
本社區活動中心( 含各公共區域及設施 )為社區內公共議事集會、活動場所,凡本社區住戶均有使用權利,並兼負維護共有財產之義務,為保障其權益不被濫用,訂定此規則。 貳、使用規定: 一、使用範圍: (一) 委員會例行,專案會議。 (二) 社區主辦教學性講習。 (三) 社區住戶租借使用。 二、注意事項: (一) 每一時段以一小時為限,使用者如欲延長使用時段,應視下一時段有無使用,每超出一時段而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超出半小時而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500元。 (二)
凡所有教學性課題,如有危害社會傷風敗俗等煽動行為時,管理人員得請示管委會指示通知立即停止活動,情節嚴重者報警處理。 (三) 中心內不得煎、煮、炒、炸之情事,否則管理人員得通知立即停止活動。 (四) 住戶可免費使用桌球、撞球、桌上曲棍球,每次以兩小時為限,超過時如另有住戶要使用則必須退讓。 (五) 本社區所有場地及時段,管理委員會均有優先使用權,且非本社區之住戶均不得租借。 三、開放時間:每日上午08:00∼22:00。 四、申請方式: (一)
使用者應於使用前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繳清費用,經主委或副主委或服務組召集委員同意後方可使用。 (二) 申請人除了填寫申請表之外,還須填寫一份『切結書』,申請手續才告完成。若場地、時間有衝突時,則有所限制。其限制為同一教授者,一週上課不得超過5小時(含5小時),並以先提出申請者優先。 五、損壞賠償 : 活動中心之牆壁、窗戶,桌、椅、白板、球桌、球網等,在使用前後均應當面點清使用,歸還,如有損壞、短缺時依修復費或購置費加計5%賠償。 本規則經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呈 主任委員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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