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文件編號:mayju-024

88.03.05第二屆第十一次管委會制訂

 

1.  梅竹山莊管理委員選舉與罷免,由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授權主任委員組成「管理委員選舉與監察小組」(簡稱選監小組),成員至少應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與監察委員,必要時得由主委聘請其他相關委員或社區住戶共同組成。

2.  委員選舉,各棟應選出兩名,共須選出十六名,遞補委員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憑身分證或委託書領取選票,採無記名連記法,每張選票最多可圈選兩名。

3.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追溯自第一屆管理委員會開始算起。

4.  在選舉公告日前確定為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者,為合法之候選人與投票人。

5.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於指定地點與指定時間投票時,須以書面方式委託該棟住戶代理投票,但每一受委託者不得代理超過該棟五分之一以上之投票數。

6.  管委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公佈登記參選日期、候選人名單與選舉日期等事宜。並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管委會,交接相關事宜。

7.  選舉當日投票結束,應即當場開票,選監小組及選務工作人員辦理開票、唱票、監票與記票事宜。

8.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者,得於三日(以郵戳為憑)內以書面申請核辦,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出席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如有異議,應當場向主席提出。

9.  管委會聘雇人員與管理公司人員,不得代收委員選舉委託書。

10.  委員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管委會會議,視同辭職,委員會議將自行停權; 但有請假者除外,請假理由需經委員會認可。

11.  罷免案應擬具罷免聲明書敘述理由,經該棟住戶二分之一以上之簽署,被申請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委會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經管委會決議後罷免案成立。

12.  選票有爭議時,由主席與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13.  如在同一選票上,對同一被選舉人書寫兩次以上者,以一票計算。

14.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