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使用規定

文件編號:mayju-007

 

86.11.08第一屆第八次委員會議制訂

92.12.10第七屆第八次委員會議修訂

 

壹、總則:

健身房為休閒中心設施之一,凡本社區住戶均有使用權利,同時亦兼負維護共有財產之義務。

貳、使用辦法:

一、12歲以下兒童需有大人陪同,以免因操作錯誤造成人為破壞。

二、住戶親友需住戶陪同使用。

三、使用前向管理中心登記備查,未經登記而使用,一經查獲,罰繳器材使用費500元。

四、請勿攜帶飲料或食物入內。

五、請穿著運動服,並按指示使用器材(跑步機須著室內球鞋)。

六、使用器材應避免碰撞,並不得拆卸或非正常使用,用畢後請歸還原位。

七、使用者請自行斟酌身體狀況,使用適當器材。

八、請勿在室內高聲喧嘩、奔跑。

九、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參、管理規定:

一、本健身房開放時間:06:00~21:00 (請注意安寧)

二、使用前、後,管理中心需派員查核器材完善狀況,以明責任。

三、器材每日清點一次,若有損壞,呈報管委會後檢修。

四、未使用時,樓梯口鏈條拉上加鎖,以利管制。

肆、本辦法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之。

本規則經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